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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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
受理案件审查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去我院案件受理工作,根据《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案件时,对移送本院、属于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严把案件入口关。
第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接收移送本院的侦查监督类案件时,应查明是否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1、审查逮捕案件
(l)侦查部门是否有管辖权;
(2)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批准逮捕(报请决定逮捕);
(3)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报请逮捕书)一式7份(以下未注明法律文书报送份数的,均为1份);移送案卷完整、证据材料齐备;
(4)提请批准逮捕书(报请逮捕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在案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类型和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需明确羁押地点);有被害人的案件需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已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需列明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等;提请批准逮捕书(报请逮捕书)有逮捕必要性论述,且明确有逮捕必要;
(5)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同时报送文书电子文档、讯(询)问笔录电子文档的,移送时随案件材料一并报送或通过检察专线网报送;
(6)案件承办人情况(姓名、联系方式等)。
2、复议案件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是否在5日内提请复议;
(3)提请复议案件意见书3份,并写明复议的理由;
(4)侦查卷;
(5)案件承办人情况(姓名、联系方式等)。
3、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批案件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是否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内提出;
(3)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3份,并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期限的具体理由;
(4)侦查卷;
(5)案件承办人情况(姓名、联系方式等)。
4、自侦部门提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3份,并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2)侦查卷;
(3)案件承办人情况(姓名、联系方式等)。
5、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备案的案件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备案表3份,并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3)案件承办人情况(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时,应查明是否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起诉意见书原则上一案8份);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在侦查环节询问时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制作光盘,注明来源,随案移送);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羁押的,要审查是否有换押证;
5、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不予收案:
(1)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3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
(2)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
(3)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第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接收移送本院的以下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受理。
1、复议案件
案件报送材料时间: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
案件报送材料要求:复议申请书3份、不起诉决定书。
2、上级交办、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
对于上述案件,需要侦查卷、案件管辖相关文书,以及相关文书的电子档。
第六条 对移送到案件管理部门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填制《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签收案件,并在办案系统中录入案件受理信息分流案件,通知办案部门领取案件及相关材料,具体程序按照《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以上受理案件标准自案件受理启动之日起实施。